- 9月 21 週三 201100:06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試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9月 21 週三 201100:01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試算--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試算
老年年金給付
元
年又
(保險年資滿15年以上,始可請領年金給付)
- 9月 20 週二 201123:58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與老年年金之比較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與老年年金之比較
Q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和老年年金到底那一個比較好?
A: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雖然可以一次領取高額之保險給付,但仍有給付上限(45或50個月的限制),也有很高的風險,而且可能因利率下跌、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使給付金額縮水。
2. 「老年年金」的優點:
(1)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可以避免一次給付所可能遭遇的風險。
(2)給付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愈久領愈多,活到老領到老。
(3)可依照勞工個人的退休規劃選擇展延年金或減額年金。
(4)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年金金額也會隨同調整。
(5)如果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還可改領「遺屬年金」。
※從以上的說明,可見老年年金的優點較一次請領給付更多,保障更完整,不僅可以保障自已的老年生活,更可照顧遺屬未來長期的生活。
Q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和老年年金那一個可以領得比較多?
A:1.依據內政部95年統計資料,國人60歲以後平均餘命為22年,然依96年統計勞保被保險人一次領取老年給付的平均金額大約為110萬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長期之老年生活所需。
2.依據勞保局估算,以60歲,勞保年資2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為例,一次給付可領112萬元;但是如果選擇領取老年年金,可以每個月領12,400元,領了7年7個月(已領112萬8,400元)就超過一次給付的金額;再以平均餘命22年計算,22年共可領327萬3,600元,所以老年年金較一次給付更優,更有保障。
Q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和老年年金到底那一個比較好?
A: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雖然可以一次領取高額之保險給付,但仍有給付上限(45或50個月的限制),也有很高的風險,而且可能因利率下跌、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使給付金額縮水。
2. 「老年年金」的優點:
(1)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可以避免一次給付所可能遭遇的風險。
(2)給付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愈久領愈多,活到老領到老。
(3)可依照勞工個人的退休規劃選擇展延年金或減額年金。
(4)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年金金額也會隨同調整。
(5)如果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還可改領「遺屬年金」。
※從以上的說明,可見老年年金的優點較一次請領給付更多,保障更完整,不僅可以保障自已的老年生活,更可照顧遺屬未來長期的生活。
Q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和老年年金那一個可以領得比較多?
A:1.依據內政部95年統計資料,國人60歲以後平均餘命為22年,然依96年統計勞保被保險人一次領取老年給付的平均金額大約為110萬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長期之老年生活所需。
2.依據勞保局估算,以60歲,勞保年資2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為例,一次給付可領112萬元;但是如果選擇領取老年年金,可以每個月領12,400元,領了7年7個月(已領112萬8,400元)就超過一次給付的金額;再以平均餘命22年計算,22年共可領327萬3,600元,所以老年年金較一次給付更優,更有保障。
- 9月 20 週二 201123:48
4.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 年資 滿 15 年,並符合 修正條文 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最低 保障 3,000 元。
3.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4.前 述(一)請領要件第 2 、 3 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舉例 1 :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5.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 舉例 3 :同前例 1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 + 25 %× 2) = 18,846 元。
* 舉例 4 :同前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6,282 × (1 + 25 %× 2) = 9 ,423 元。
三、請求權之行使
1.遺屬資格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未成年 。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請求權之行使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前述第 1 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A.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B.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C.提出放棄請領書。
D.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 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四、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 :
(1)再婚。
(2)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3)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2.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至第( 5 )點之 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 年資 滿 15 年,並符合 修正條文 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最低 保障 3,000 元。
3.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4.前 述(一)請領要件第 2 、 3 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舉例 1 :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5.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 舉例 3 :同前例 1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 + 25 %× 2) = 18,846 元。
* 舉例 4 :同前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6,282 × (1 + 25 %× 2) = 9 ,423 元。
三、請求權之行使
1.遺屬資格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未成年 。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請求權之行使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前述第 1 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A.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B.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C.提出放棄請領書。
D.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 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四、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 :
(1)再婚。
(2)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3)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2.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至第( 5 )點之 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 9月 20 週二 201121:22
3.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一、 請領要件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一、 請領要件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9月 20 週二 201116:46
2.勞保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
保險人於98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98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份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
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本人負擔(手續費以國內各匯款金融機構收費標準為依據,並自得領取之給付金額中扣除)。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
保險人於98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98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份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
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本人負擔(手續費以國內各匯款金融機構收費標準為依據,並自得領取之給付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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