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的一生有甚麼好比較:
人生「10歲比智力、20歲比學歷、30歲比能力、40歲比經歷、50歲比財力、60歲比體力、70歲比病歷、80歲比黃曆、90歲比舍利」
在一歲時,成功就是會走路。
在四歲時,成功就是不會尿在褲子上。
在十二歲時,成功就是有朋友圍繞。
在二十歲時,成功就是擁有性生活。
在三十五歲時,成功就是賺大錢。
在六十歲時,成功就是擁有性生活。
在七十歲時,成功就是有朋友圍繞。
在八十歲時,成功就是不會尿在褲子上。
在九十歲時,成功就是會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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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三軍總醫院 一般眼科主任 呂大文
最近門診連續接觸幾位看東西突然出問題的病人,其中有一位中年婦人,她發現雙眼往右看時會有兩個影像,往前看時則覺得比較好
另一位是中年男性律師,他發現最近走路不穩,尤其下樓梯時更是幾乎快要摔跤了,他注意到,把左眼遮起來用右眼看,沒問題,反過來看也沒問題,但兩眼一起看時總會看成兩個;到底他們眼睛出了什麼問題?
正常人雙眼的距離約50至65毫米;由於左右位置不同,因此兩眼經由不同的角度接受影像。而這種來自兩眼稍許不同的影像,在大腦融合後成為三度空間的物體而形成—立體影像。為了達成立體視覺,兩眼必須在水平方向保持一定距離,其距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否則無法融像。
為了融合兩眼稍許不同的影像,眼睛必須具備敏感的感覺及運動機轉。如果有一隻眼睛因為眼外肌或腦神經的間題,看東西時無法維持在一定的角度結果使得此眼視網膜呈像位置偏掉了,造成大腦無法將兩眼影像融合成一,就會造成「複視」現象。
當患者抱怨有複視時,眼科醫師一般要求病人先遮住一眼後,觀察病人複視情況是否存在。
假使病人各遮住某一眼時,另一眼仍有複視,那麼複視的問題可能是來自於眼睛的狀態,可能來自於某一眼的散光或是某一眼的視網膜或白內障病變等。
若症狀是起於雙眼看時才會發生,這種狀況最常來自於左右眼相對位置不協調所致。
其原因很多,從最輕微會自然痊癒、由於流行性感冒病毒侵犯腦神經引起的短暫複視,到年輕人較多見的腦瘤及動脤瘤壓迫,以及老年人常見因糖尿病、高血壓、動脈硬化、腦中風造成的複視因素都有,其他原因還包括:外傷、鼻咽癌、重症肌無力、多發性神經硬化症、甲狀腺突眼症等。
特別是重症肌無力的病人,複視可能為其初發症狀,所以當眼科醫師懷疑患者有複視時會先確定是不是重症肌無力的患者,確定不是後,才會往腦神經病變方向探討。
不同的腦神經麻痺對眼球肌肉會有不同的影響,比如第六對腦神經麻痺造成患者往外側方看時會出現複視;而第三對、第四對腦神經所產生的問題,由於常常來自於高血壓及糖尿病所造成的病變,故除了斜視,身體也會有其它的徵候。
臨
床上對於患者確立是複視後,如果發現為第六對腦神經病變則會請耳鼻喉科醫師檢查是否有鼻咽癌的可能性,如果是第三對、第四對腦神經病變則會請病人至內科抽
血檢查是否有血液生化的問題,如果都沒有問題,則安排腦幹部位的核磁共振檢查,主要目的是看腦幹部位是否有病兆的存在。
很多患者出現複視時都會將單眼遮住,以減輕複視的問題,所以門診時常會看見病人用眼罩將一眼遮住走路,但這都是暫時性的幫助,不過隨著時間的拉長,病人較適應後,慢慢會覺得症狀有所改善。目前在臨床上並沒有特別的藥物針對複視的治療。
由
於複視不但可能使小孩子出現斜頸、歪頭、擺首現像,也會使得大人產生頭暈、噁心、頭痛、嘔吐症狀,因此突然出現的複視,應找眼科醫師好好診治,有時尚須同
時會診神經科、耳鼻喉科醫師才能真正把病因給找出來。如果長期複視無法解決,小角度眼位偏斜可用稜鏡矯正,大角度可能得靠斜視手術復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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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豆漿十大禁忌 豆漿傳為西漢淮南王劉安始創。相傳劉安是個孝子,其母患病期間,劉安每天用泡好的黃豆磨成豆漿給母親喝,母親的病很快就好了,從此豆漿就在民間漸漸流行起來。
一、
豆漿性平味甘,滋陰潤燥,利水下氣,養顏補虛。豆漿中不僅富含人體必需的植物蛋白和磷脂,還含有維生素B1、維生素B2、菸鹼酸及鐵、鈣等營養素。常飲豆
漿可維持正常的營養平衡,全面調節人體的內分泌系統,降低血壓、血脂,減輕心血管負擔,增加心臟活力,優化血液迴圈,因而豆漿又被營養學家推薦為防治高脂
血症、高血壓、動脈硬化等疾病的理想食品。
豆漿雖好,但飲用起來也有講究,否則很容易誘發疾病。豆漿是富含營養的食品,兒童常喝豆漿有益身體健康發育,但一歲以後的幼兒才可以喝豆漿,要防止一次喝得過多,以免蛋白質過敏。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下面為飲用豆漿時的幾點禁忌:
1、忌不徹底煮開:因為生豆漿裏含有皂素、胰蛋白酶抑制物等有害物質,未煮熟就飲用,會發生惡心、嘔吐、腹瀉等中毒症狀。豆漿不但必須要煮開,而且在煮豆漿時還必須要敞開鍋蓋,這是因為只有敞開鍋蓋才可以讓豆漿裏的有害物質隨著水蒸氣揮發掉。
2、忌衝入雞蛋:因為雞蛋中的黏性蛋白(雞蛋清)會與豆漿裏的胰蛋白酶結合,產生不易被人體吸收的物質,使雞蛋和豆漿均失去原有的營養價值。
3、空腹飲豆漿:如
果空腹喝豆漿,豆漿裏的蛋白質大都會在人體內轉化為熱量而被消耗掉,不能充分起到補益作用。飲豆漿的同時吃些麵包、饅頭等澱粉類食品,可使豆漿中的蛋白質
在澱粉的作用下,與胃液較充分地發生酶解,使營養物質被充分吸收。最好不要讓寶寶空腹飲豆漿,豆漿裏的蛋白質大都會在人體內轉化為熱量而被消化掉,營養成
分不能被寶寶充分吸收。
4、忌飲超量豆漿雖好,但也不宜飲用過量。一次喝豆漿過多容易引起蛋白質消化不良,出現腹脹、腹瀉等不適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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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與老年年金之比較
Q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和老年年金到底那一個比較好?
A: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雖然可以一次領取高額之保險給付,但仍有給付上限(45或50個月的限制),也有很高的風險,而且可能因利率下跌、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使給付金額縮水。
2. 「老年年金」的優點:
(1)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可以避免一次給付所可能遭遇的風險。
(2)給付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愈久領愈多,活到老領到老。
(3)可依照勞工個人的退休規劃選擇展延年金或減額年金。
(4)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年金金額也會隨同調整。
(5)如果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還可改領「遺屬年金」。
※從以上的說明,可見老年年金的優點較一次請領給付更多,保障更完整,不僅可以保障自已的老年生活,更可照顧遺屬未來長期的生活。
Q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和老年年金那一個可以領得比較多?
A:1.依據內政部95年統計資料,國人60歲以後平均餘命為22年,然依96年統計勞保被保險人一次領取老年給付的平均金額大約為110萬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長期之老年生活所需。
2.依據勞保局估算,以60歲,勞保年資2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為例,一次給付可領112萬元;但是如果選擇領取老年年金,可以每個月領12,400元,領了7年7個月(已領112萬8,400元)就超過一次給付的金額;再以平均餘命22年計算,22年共可領327萬3,600元,所以老年年金較一次給付更優,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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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 年資 滿 15 年,並符合 修正條文 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最低 保障 3,000 元。
3.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4.前 述(一)請領要件第 2 、 3 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舉例 1 :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5.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 舉例 3 :同前例 1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 + 25 %× 2) = 18,846 元。
* 舉例 4 :同前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6,282 × (1 + 25 %× 2) = 9 ,423 元。
三、請求權之行使
1.遺屬資格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未成年 。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請求權之行使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前述第 1 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A.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B.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C.提出放棄請領書。
D.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 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四、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 :
(1)再婚。
(2)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3)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2.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至第( 5 )點之 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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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給付
一、 請領要件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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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
保險人於98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98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份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
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本人負擔(手續費以國內各匯款金融機構收費標準為依據,並自得領取之給付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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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簡介
一、前言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22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
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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